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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1 来源:手提式灭火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山市彭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政府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作,编制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眉山市彭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规定。

  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作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2.参照住建部编制的《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本区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

  I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0人以上(注:以上含此数,以下不含此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之后的供气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3万户以上至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之后的供气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1万户以上至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之后供气事故。

  IV级(一般事故):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造成5千户以上至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之后供气事故。

  (1)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汽车加气站淹没,机电设施毁损停止运行。

  (4)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事件,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在眉山市彭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成立眉山市彭山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区领导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燃气企业、上游气源供气企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应急值班电线.职责

  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部队、武警、区级有关部门给与增援。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负责从燃气应急处理专家库(专家名单附后)中抽调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上的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燃气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评估灾情,向上级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和灾后处置,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有关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市政管线、设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或参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的抢险和事故调查与处置相关工作。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事故企业营业执照核查和配合事后处置。

  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动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指导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指导燃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协助燃气专业营救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状况时,燃气供应单位一定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区经信局: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做好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及电力通信等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 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各燃气企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燃气事故信息汇总、联络成员单位及专家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应急保障等工作。

  9个专业组:事故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配合。

  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环境监测组。由彭山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配合。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配合。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彭山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综合协调组。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燃气企业配合。

  恢复社会秩序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发改局、区经济信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城镇燃气企业及相关的单位组成。

  (1)指挥长职责。根据突发事故现场情况,按照《眉山市彭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达抢险指令;根据事故情形,召集有关人员研究确定行动方案,下达执行命令;在非常紧急状况下,对副指挥长等提出的应急方案进行裁决。

  (2)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工作;受指挥长委托行使现场总指挥权力;负责协调、指挥有关专业组工作。

  在有有几率发生火灾时,组织带领消防队员赶赴现场,随时注意掌握警戒区域内的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方案报告现场总指挥;当发生火灾时,与现场抢险人员紧密配合开展救援,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提出灭火、控制火情或人员撤退等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在非常紧急状况下,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立即处理防火、灭火工作,并报告现场总指挥;负责准备灭火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并指导公司参与抢险;负责指导现场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参考,严格按方案要求(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实施警戒工作;时刻注意警戒区域内外情况变化,并在疏散区域开展治安巡逻,及时报告总指挥。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大气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负责及时报告污染信息,指导事故现场环境治理。

  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其他交办的事务。

  负责燃气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负责燃气事故及救援情况的媒体接待;负责燃气事故网络舆论情况收集、研判和处置;及时向区领导报告燃气事故的媒体应对及网络舆论情况情况;其他交办的事务。

  负责与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联系,弄清燃气设备(设施)的破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安全管理准则和现场情况,积极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指导各镇(街道)制定燃气设施抢修(除险)方案,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除险)方案;负责现场情况收集和事故损失统计,及时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燃气事故专家组的协调和调查;组织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迅速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专业方面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支援,随时注意掌握现场险情的变化,准备好应对措施;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的调配。

  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经合外事局、区农业农村局、城镇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受事故灾害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做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灾区周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回到正常状态生产生活秩序。

  (2)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在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建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的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实施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区内各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公司制作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本区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完备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逐步的提升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有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区住建局。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重视,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事故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形态趋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区住建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能够最终靠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形态趋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相关的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本区域燃气应急电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等部门(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住建局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3.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若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必须在4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口头报告、在45分钟内书面报告并写出事故快报。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 1 ) 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线 ) 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 4 ) 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区域、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加强与毗邻县(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如果出现燃气事故影响区域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县(区)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1.燃气事故发生后,当地燃气供应企业、肇事单位和所在镇(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半小时内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一些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2.区住建局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形态趋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时,区住建局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1.分级响应。本区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2.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3.Ⅱ、Ⅲ级应急响应。出现重大、较大燃气事故,启动Ⅱ、Ⅲ级响应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要及时上报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5.响应等级调整。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紧密关联,但可能不一样,应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状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

  2.本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物资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有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员受伤或死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区住建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的新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1.现场清理。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的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做好现场清理。

  2.救济与安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做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调查与评估。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各相关的单位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有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有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养和训练,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有关知识和技能。

  2.燃气企业要与本区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于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法律法规,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

  1.由区公安分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组织要迅速展开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配合。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1.区住建局应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燃气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3.宣传部门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引导群众关注燃气安全,提高群众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有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

  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逐步的提升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政府每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城镇燃气行业应急演练。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逐步的提升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1.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在燃气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和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预案修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理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吴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中飞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燃气事故信息汇总、联络成员单位及专家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工作。

  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同庆思明化工有限公司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眉山市彭山区通力燃气有限公司。

  备注:1.各城镇燃气企业分别建立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并且开展供气区域内发生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2.应急电话:彭山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电线;火警电线;医疗救护电线;交通事故电线;报警求助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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