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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GB50444关于灭火器维修期限规定已废止?

发布时间: 2023-12-16 来源:气体灭火装置

  住建部发布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是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一大批强制性条文中就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

  但是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 也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但仍会结合本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执行?

  一般单位每月进行1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学工业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2.1条、第5.2.2条

  每年对同批次的灭火器随机抽取少数进行灭火、喷射等性能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7.2.17条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7 条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做维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3.1条、第5.3.2条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允许超出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1.2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8 条

  6 不能确认生产公司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公司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没办法识别等;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有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灭火器维修》 XF95-2015第6.4.2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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