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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3-12-21 来源:产品中心

  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已经或有几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会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危害。

  2.属地为主,分类监管。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3.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县两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处置。充分的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建立完整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逐步的提升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区域,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县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等组成。

  市安委会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是市政府应对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绍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和省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当发生或有几率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安委会可要求增加相关的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同志参加指挥部工作。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市安委办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当发生或有几率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办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的新趋势,对损失及影响做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并且开展涉及事故信息、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制定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和重要物资的应急疏散预案;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事故调查。

  4.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5.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市级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事发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组织并且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10.市应急管理局:统筹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并且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自身的需求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相关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订事故现场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等保障;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救援中的污染物处置工作;指导燃气等相关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3.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事故调查。

  14.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保障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并划定警戒范围;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级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发生或有几率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危险源控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3.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5.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6.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7.环境监视测定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旁边的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并进行相应处置工作。

  8.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9.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舆情,防范和消除因事故引发的社会恐慌。

  10.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与危害、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最重要的包含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组建,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前期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逐步的提升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时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有几率发生的事故定时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会引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重视事态进展,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相关的单位采取对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的新趋势、影响区域以及有几率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形态趋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有几率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有几率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有几率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中央、省属在绍企业和市属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110指挥中心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社会联动应急平台通报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进行事故情况直报。

  各地各部门在获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情况,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组织本级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3)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防控对策。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组织事发地相邻县级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出现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慰问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应急救援牺牲人员家属和伤员等,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当发生或有几率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现场具体危险化学品种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现场情况和应急人员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有毒物质洗消工作。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开展自我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环境监测机构和有关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采取就地就近原则,及时检测分析有毒物质的种类和浓度,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影响。

  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安委会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涉及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信息发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或死亡(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物资、房屋、运输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发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发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疏散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预防和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自身的需求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各地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帮助。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县级安委办每二年至少组织1次配套预案的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专项演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绍政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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