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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5楼失火殃及6楼父女逃生不幸双双坠楼7岁女儿身亡!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 2024-03-01 来源:产品中心

  “为什么楼下失火,伤亡的却是我们家?”1月11日,上海市金山区居民小玲(化名)在短视频平台在表达自己的哀痛。

  据小玲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消息,1月10日凌晨3时许,当时他们一家5口人正在熟睡,突然被楼下失火产生的浓烟呛醒。她率先从大火中跑了出来,然后妈妈带着奶奶,爸爸带着妹妹分别试图冲出大火。当时火已经烧到了她家客厅,小玲的妈妈拖着奶奶从大火中跑了出来,身上均被烧伤和烫伤;小玲的爸爸眼见火势太猛,就带着小玲的妹妹去了阳台。结果被发现时人已经在楼下,小玲的妹妹更是在较远处的花坛里被找到,不幸去世。

  1月12日,家住隔壁小区的居民金女士和记者说,周围的群众基本都知道这起火灾,大家为死者感到痛心。1月11日中午,金女士和朋友一起前往了火灾现场。在金女士拍摄的视频中,记者看到现场被警方拉起了警戒线,而两层失火房屋内的家电、家具等设施都有过火的痕迹,已经面目全非,基本只剩下框架。

  “5楼租住着一个小伙子,火是凌晨烧起来的。”据金女士介绍,事发楼栋共6层,大火从5楼开始烧,之后蔓延到6楼,她听说6楼一位刚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孩在火灾中不幸死亡。

  当天上午,记者先后采访了事发地所属派出所和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曾前往现场处置,但关于火灾事故原因和调查进展情况暂不便透露。

  另据新闻媒体报道:“具体的起火原因,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之中。”居委会工作人员称,当晚失火的是5楼住户,不幸遇难的小女孩住在6楼。火灾发生后,5楼的小伙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居委会工作人员称,火灾发生时,5楼只有一个小伙居住。“我见到他时,他的头发被烧焦,人都是蒙的。听说他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整个人都吓傻了,一直在谴责自己。”

  居委会工作人员称,他们会尽力做好家属的安抚、安慰工作,和家属一起共渡难关。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腾指出,法律是严谨的,在未公布案件全部细节之前,无法对案件作准确的评判。所以,纯粹从法律角度分析,要明确责任方,第一步是要查明两个问题:一是火灾的起因;二是楼下住户自保之余有没有余力。

  “假设火灾是非楼下住户问题造成,如大楼年久失修线路老化导致失火、电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爆炸失火、楼下有人向楼上扔燃烧物品等等情况,那么明显应遵循‘谁导致谁担责’,根据不同法律情况可能会是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严重的会导致刑事责任。”

  崔腾称,假设火灾是楼下住户导致,那么也应当遵循“谁导致,谁担责”的原则。另外,无论是故意或者是过失,楼下住户必然应清楚其房屋着火会对邻里周围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则其应当在自保之余对火灾情况承担避免损失与危险扩大的补救责任,如火焰较小时使用家用灭火器、隔离周边燃烧物、水土灭火等;火焰无法控制时在自保之余大声呼喊求救,警醒邻里注意危险与逃生,拨打消防报警电话等等。

  如果楼下住户是故意并且自保之余有余力补救却未补救,都可能会引起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扩大,轻则更严重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对应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称,因火灾原因尚未公布,具体责任不好划分。若该次火灾事故原因是楼下的过失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过失引发火灾,致人死亡的,构成失火罪,应该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谌江涛称,这种行为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还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谌江涛说,火灾事故赔偿范围最重要的包含人身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两大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对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物质损害指因火灾导致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包含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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